16年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发布了一份《德云社家谱》,其徒曹云金并未出现在云字辈名单中,且其要求曹云金留下艺名。9月5日,曹云金发布题为《是时候,也该做个了结了。》,师徒二人的对撕拉开帷幕。那么问题来了,艺名属于何种权利,归属于谁?谁有权对艺名进行修改?郭德纲是否有权收回曹云金艺名?
一、艺名属于何种权利,归属于谁?
所谓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号。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公民享有姓名权,其姓名权自然归属于公民,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人身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无论在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理论中,艺名都在姓名的范畴内,所有人享有姓名权,因此笔者认为艺名归属于艺人本身。
二、谁有权对艺名进行修改,郭德纲是否有权更改或者要求曹云金更改艺名或收回其艺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显然该条文明确公民本人不管年龄均可变更姓名,十八周岁前,父母、收养人也有权利变更。根据《关于办理公民要求更改姓名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离婚后为孩子更名的,需要生父母双方同意。
除此之外,法律未规定其他人有权更改他人的姓名,显然师傅或者Boss并非有权范围之内的人。
如前所述,艺名人身专属于该艺人,作为姓名的一种类别,理论上艺名当然可以修改,艺人在十八岁之前可由其父母更名,成年后艺人本人可以随时随地随意的修改艺名,当然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那么郭德纲是否可以对其艺名进行修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与收养人可以在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前申请修改。显然曹云金已成年,且看起言语心智已经很成熟,不像是那种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但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父,郭德纲也并非其收养人,因此,从法律上讲郭德纲无权修改曹云金的艺名。
然而在实践中,艺人显然无法擅自修改其艺名,首先,修改艺名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其次,修改艺名可能会对其演艺事业产生不利影响,艺人基于商业利益不会去修改;第三,随意修改艺名可能会构成与经纪公司的违约等。
三、郭德纲是否有权收回曹云金的艺名?
先来分析一下,郭德纲想要收回曹云金的艺名几点理由,看有没有道理:
(一)、老郭认为其为取名者、赐名者:
该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公民的本名一般都是父母长辈取得,但,要说明的是姓名权的所有人是被取名的婴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父母、收养人可在公民未满十八岁时变更其姓名,但没有任何一条文规定可以收回,连父母、收养人都只有变更的权利,更何况是一个取名者,显而易见基于上述理由,郭德纲是无法理直气壮的收回曹云金艺名的。
(二)、老郭提供了技艺展示的平台、商业表演的机会、私人的关怀和帮助等,说白了他是曹云金的“贵人”,曹云金这个名字现在这么有名都是因为德云社的提携:
同样,该理由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艺名具有人身属性毋庸置疑,其同时兼具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来源于使用行为,即艺人在演出活动或相关推广活动时使用艺名,通过出色的作品、曝光率或其自身阳光健康的形象,将自身价值凝聚于肖像与艺名中,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艺人的表演、作品、形象从而认可艺人并逐渐产生喜爱与信赖。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演艺公司或经纪人或其他相关人会提供一定的技艺、机会、平台,但实际提升艺名财产性价值的是艺人本身。贵人相助,但贵人不能取被助人而代之,锦上添花,但不意味着有了添附的花,锦的所有权就转移了,历史上有“扶不起的阿斗”,阿斗要站起来,还得靠自身的修行。
老郭的提携和帮助,或者说捧红,都不是对曹云金人身专属权进行控制的理由,人身权是专属的,这是现代文明人类的基本性权利。
综上,笔者已阐述了姓名权财产属性的来源,即来源于艺人本身的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不乏他人提供的机会,但他人提供的机会并不能成为抢夺艺人艺名的原因。至于基于艺名财产属性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是合同约定的问题。
对于艺名的开发、使用及利益归属属于意定的范畴。一般实践中是根据艺人与演艺公司的合同对艺名进行开发利用,多采用广告代言,冠名,商标注册等形式。对于利益归属可以由具体合同而定,但归属是底线。
四、历史案例的启发。
老郭是否可以重新给其他人取名“曹云金”,下面的案子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典型案例:胡杨琳诉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案,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即将艺名“胡杨琳”授予给另一艺人使用,法院判令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另一艺人对胡杨琳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间接的表明经纪公司无法回收艺人的艺名。因此郭德纲若把相同的艺名赐给另外一个徒弟使用,将会构成对曹云金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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