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其他相关办理指南

(一)出生登记

(一)需提供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及复印件;

4、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年以前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凭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落户。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死亡登记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注销《居民户口簿》。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立户、分户和并户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5、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6、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全国统招录取学生户口迁出

(一)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准考证》及复印件;

3、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大专院校毕业学生户口迁入

(一)大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需提供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或毕业证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恢复

(一)需提供的材料:

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及复印件;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

4、《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及复印件;

3、市政府外侨办出具的恢复户口相关证明;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变更姓名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6周岁(不含6周岁)以下儿童变更姓名由公安派出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其它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变更姓氏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省辖市公安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二)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变更性别

(一)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四)变更其他户口登记项目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变更婚姻状况的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4、变更文化程序的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5、变更职业、服务处所的提供本人所在单位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手续齐全的,户籍室当场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五)收养入户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市局户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六)夫妻投靠市外迁入户口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3、《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七)父母子女相互投靠市外迁入户口

(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派出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八)出具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

(三)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

(五)不收费。

(十九)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首次申领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每本6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户每本4元。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每证4元。(财综〔〕97号)

(二十)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需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口核对、人像信息采集、指纹信息采集后办理。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自申领之日起,50天办结。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发改价格[]号)。

(二十一)办理临时身份证

(一)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申领临时证登记表》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当天办结。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每证10元。(发改价格[]号)

(二十二)暂住户口登记

一、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二张。

(三)其它有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对手续符合规定的申请人,由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登记,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二)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在旅馆住宿的,已办理过旅客登记的人员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办理暂住证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日。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十三)备注

政策-,-

投诉举报-、-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12时,下午3时-6时。(夏)上午8时-12时,下午2:30-5:30

(冬)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全力服务全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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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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