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汇编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汇编

年6月底,家未按时提交年审计财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单,这家管理人要在整改完成后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经营状态,进行正常产品备案。

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导致的异常状态,本团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总结出相关需要披露的事项、披露时间及披露的具体内容,供分享、交流。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向基金业协会披露: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每月结束之日5个工作日内(证券)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更新:

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私募证券基金,单支金额达万)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净值信息。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之日10个工作日内(非证券类)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更新:

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基金从业人员情况、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中基协字〔〕号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年度结束之日20个工作日内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更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

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每年4月30日前)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报送:

(一)登记备案系统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公司法》第条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4.《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三)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基金及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依合同约定告知投资人)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通过:邮件、电话、网站公告等多种合理方式通知投资人,并保存重大变更已通知投资人的证明文件。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管理人情况重大变更(报协会)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更新,向协会报告,网上公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发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对于出现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三)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

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基金情况重大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协会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系统更新,向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变更后及时、基金募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及每年4月30日前。

在保监会指定平台提交变更情况、募集情况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

1.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89号

外包机构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事项

相关依据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外包业务情况表

1.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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